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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城市园林绿化管护企业资质分为一级、二级、三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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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城市园林绿化管护企业资质分为一级、二级、三级。

    一、一级资质

    (一)标准

    1.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企业。

    2.具有6年以上城市园林绿化日常管护或施工管护经历,获得二级管护资质3年以上,近3年每年承担过120万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日常管护项目。

    3.业务经理具有8年以上园林绿化日常管护工作经历;技术负责人具有园林高级工程师职称;管护业务分管负责人具有园林绿化(花卉)高级技师职业资格。

    4.绿化工、花卉工、植保工、育苗工、盆景工、草坪工、假山工等相关技术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总人数不少于35人。其中绿化或花卉高级技师不少于2人,绿化或花卉技师4人,高级工不少于8人(其中高级绿化工或高级花卉工4人、高级植保工3人、高级电工1人);中级工不少于15人(其中中级绿化工或花卉工8人,且应同时具有绿化养护或花卉养护专项职业能力证书,中级植保工3人,中级电工1人);育苗工、盆景工、草坪工、假山工各1人。

    5.有固定办公用房不小于500平方米

    6.拥有3台以上洒水(喷药)车,高空作业车2台及其他管护工具。

    7.有100亩以上苗圃。

    (二)经营范围

    可承揽城市道路绿地、公园绿地、居住小区绿化、单位绿化以及古树名木等的管护。

    二、二级资质

    (一)标准

    1.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企业。

    2.获得三级管护资质3年以上,近3年每年承担过60万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日常管护项目。

    3.业务经理具有5年以上园林绿化日常管护工作经历;技术负责人具有园林高级工程师职称;管护业务分管负责人具有园林绿化(花卉)技师职业资格。

    4.绿化工、花卉工、植保工、育苗工、盆景工、草坪工等相关技术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总人数不少于25人。其中绿化或花卉技师不少于3人,高级工不少于6人(其中高级绿化工或高级花卉工2人、高级植保工1人);中级工不少于10人(其中中级绿化工或中级花卉工不少于6人,且应同时具有绿化养护或花卉养护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不少于4人,中级植保工1人,中级电工1人);育苗工、盆景工、草坪工各1人。

    5.有固定办公用房不小于200平方米。

    6.拥有2台以上洒水(喷药)车,高空作业车1台及其他管护工具。

    (二)经营范围

    可承揽60万平方米以下城市道路绿地、公园绿地、居住小区绿化、单位绿化以及古树名木等的管护。

    三、三级资质

    (一)标准

    1.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企业。

    2.业务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园林绿化日常管护工作经历;技术负责人具有园林工程师以上职称;管护业务分管负责人具有园林高级绿化(花卉)工以上职业资格。

    3.绿化工、花卉工、植保工等相关技术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总人数不少于10人。其中高级绿化工或高级花卉工1人;中级绿化工或中级花卉工3人,中级植保工1人;初级绿化工或初级花卉工2人,且应同时具有绿化养护、花卉养护专项职业能力证书。

    4.有固定办公用房不小于50平方米。

    5.拥有基本管护工具。 

    (二)经营范围

    可承揽20万平方米以下城市道路绿地、公园绿地、居住小区绿化、单位绿化等的管护。

    注释:

    1.本标准所指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企业”是指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园林绿化、环保、管护、市政、物业等相关企业。

    2.园林绿化养护、花卉养护专项职业能力是指达到国家园林绿化重庆职业鉴定所(市鉴定指导中心)考工定级所具备的专项职业能力。

    3.固定办公用房是指管理人员办公场所(不含仓库),以建筑面积计算。

    4.本标准中“拥有”是指企业自行购买,具有所有权。

    5.“洒水(喷药)车、高空作业车”是指被纳入国家特种车辆范围内用车。

    6.其他管护工具包括但不仅限以下范围:高空修剪机、草坪机、割灌机、绿篱机、绿篱剪、打药机和基本管护工具等。

    7.本标准试行二年,由重庆市园林局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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